Q:A企業是一家保稅區內企業,該企業從境外B企業進口產品后運至保稅區,之后又將進口產品賣給境外企業C,并將貨物運往境外,這兩次資金流的轉移應如何申報?
答:按照該筆交易的貨物流來看,A企業從境外B企業進口產品運至保稅區,再轉賣至境外企業C,貨物均是存放在保稅區。從資金流來看,A企業支付給B企業的貨款和從C企業收到的貨款的兩次資金流轉移均應按照該貨物進入中國一線關境時的交易性質進行申報,即申報在“121030-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項下。

Q:境內企業從境內保稅倉庫進口非居民的貨物,采用一般貿易方式報關,國際收支申報時,是申報在121010項下還是121030項下?
答:按照《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貨物進出口的申報要求,居民買入非居民擁有的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內的貨物,并將貨物運至區外,雖然該居民在貨物從區內至區外報關時申報的貿易方式為一般貿易,但該筆向非居民支付的貨款仍應申報在“121030-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項下。因此,境內企業從境內保稅倉庫轉口非居民貨物,同樣也應申報在121030項下。
Q:《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5號,下稱“15號文”)所指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具體包括哪些?目前國內的自貿區是否適用上述文件?
答:根據國務院及海關總署相關文件規定,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指由國務院批準在我國關境內實施稅收等優惠政策,開展保稅加工、保稅物流、保稅服務等多元化業務,由海關實施監管的特定區域。目前,包括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等6類。根據“加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的指導思想,海關會逐步將現有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及符合條件的保稅區整合為綜合保稅區,新設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將統一命名為綜合保稅區。因此,外匯管理法規所對應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即上述6類區域。
自貿區全稱為“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立“自由貿易試驗區”是我國在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重要戰略舉措,需要經過國務院批準。與此對應,不同自貿區在國務院的指導下,適用各自的總體方案及改革試點政策,在未允許復制推廣的情況下,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因此,現有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等外匯文件,除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自貿區地域重合的情況外,并不適用于自貿區企業,銀行也不應簡單地將自貿區企業等同于特殊監管區域企業。
Q: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方面,與境內區外企業有何不同?
貨物貿易方面。第一,對區內企業實施特殊標識管理。區內辦理企業名錄時,需向所在地外匯局申明所屬的特殊區域類型,外匯局監測系統為區內企業增加“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的特殊標識。銀行可以參考貨貿系統的特殊標識區分企業是否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第二,區內企業允許貨物流和資金流主體不一致。鑒于區內普遍存在代理進出口、第三方物流的現狀,在企業外匯收支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的前提下,允許貨物流和資金流的主體不一致,而區外企業則嚴格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的主體一致性原則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其余業務審核原則及管理要求與境內區外企業一致。第三,區內企業之間的貨物貿易收支、區內企業與境內區外企業之間貨物貿易項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幣或外幣計價結算。
服務貿易方面。第一,區內機構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金融機構原則上可以不審核交易單證;但對于資金性質不明確的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可以要求區內機構和個人提交交易單證進行合理審查。其余業務審核原則及管理要求與境內區外企業一致。第二,區內與境內區外之間服務貿易項下交易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包括服務貿易、初次收入、二次收入三大類;區內行政管理機構的各項規費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
數據申報方面。區內企業的涉外資金收付,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執行。區內與境內區外,以及區內機構之間的資金收付,區內機構、境內區外機構應當按規定填報境內收付款憑證。具體而言,貨物貿易核查項下境內收付款(除特殊監管區域外,境內深加工結轉也適用),境內收付款雙方均應填寫境內收付款憑證,人民幣收付款也要申報;非貨物貿易核查項下的境內收付匯業務,由付款方填報《境內匯款申請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憑證,收款方無需填寫《境內收入申報單》憑證,但人民幣收付款無需申報。因此,銀行應按照展業三原則,充分了解客戶的業務情況,提醒客戶按規定辦理境內收支申報,特別是通過網銀、支票和匯票等非柜面渠道支付或收取人民幣貨款的客戶,避免出現數據漏報。
Q:15號文規定,區內機構采取貨物流與資金流不對應的交易方式,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銀行應按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一致性實施合理審查。請問,企業辦理此類業務時需提供哪些資料?
答:兩家區內企業之間,可以辦理主體不一致的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以進口付匯業務為例,如果付款人與提供的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或進境備案清單上的收發貨人不一致,須提供以下審核材料:對付款人與收發貨人不一致原因的書面說明,可證實交易真實性及該不一致情況的商業憑證,以及相關海關監管憑證。銀行應當按照“展業三原則”對企業資金流和貨物流不一致業務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補充提供相關材料。
Q《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十三條規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包括深加工結轉項下的境內收付款,是否可以理解為深加工結轉項下允許外幣劃轉?
答:是的。貨物貿易法規所說的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出口的經營活動。此類貨物進出境涉及兩家不同的企業。對轉出企業而言,深加工結轉視同出口,應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對轉入企業而言,深加工結轉視同進口,應辦理進口報關手續。結轉(包括本關結轉和跨關結轉)即意味著貨權的轉移,因此,與之相對應,外匯政策允許深加工結轉項下境內收付外幣。
由于除深加工結轉項下外,其余的加工貿易方式項下的兩家境內區外企業之間并不允許外幣劃轉,因此,銀行應特別注意審核深加工結轉境內外匯劃轉業務的背景真實性,有效區分來料加工、進料加工與深加工結轉,尤其要注意區分外發加工與深加工結轉(可依據貨權是否轉移來判斷),避免境內外匯劃轉違規。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來料加工的工繳費收入,雖然統計在服務貿易項下(交易編碼221000),但視同貨物貿易進行管理,適用與貨物貿易相關的法規政策。
Q問:您好!我們是一家綜保區內企業,也有過剩產能,聽說可以從事委托加工業務,但對業務的具體內容不是很清楚,能否給我們解釋一下?
答:根據《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承接境內(區外)企業委托加工業務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8號)規定:“委托加工”,是指區內企業利用監管期限內的免稅設備接受區外企業委托,對區外企業提供的入區貨物進行加工,加工后的產品全部運往境內(區外),收取加工費,并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行為。
Q:請問綜保區內企業想要申請開展委托加工業務,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根據《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承接境內(區外)企業委托加工業務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8號)第三條規定:區內企業開展委托加工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海關認定的企業信用狀況為一般信用及以上;(二)具備開展該項業務所需的場所和設備,對委托加工貨物與其它保稅貨物分開管理、分別存放。
Q問:我司是綜合保稅區內的加工企業,準備開展委托加工業務,請問電子賬冊核銷周期有沒有規定?
答:根據《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承接境內(區外)企業委托加工業務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8號)第十一條規定:委托加工電子賬冊核銷周期最長不超過一年,區內企業應當按照海關監管要求,如實申報企業庫存、加工耗用等數據,并根據實際加工情況辦理報核手續。
Q問:請問21條政策中“四自一簡”制度,具體指什么?
答:根據《關于實施綜合保稅區“四自一簡”監管創新措施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2019年第26號)第一條規定:在綜保區內實施“四自一簡”監管制度,綜保區內企業可自主備案、合理自定核銷周期、自主核報、自主補繳稅款,海關簡化業務核準手續。
Q問:請問想要適用“四自一簡”模式對企業的信用狀況有什么特別的要求嗎?
答:根據《關于實施綜合保稅區“四自一簡”監管創新措施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2019年第26號)第二條規定:海關認定的企業信用狀況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業可適用“四自一簡”模式。
Q問:您好,請問適用綜合保稅區“四自一簡”模式的企業是否可以自主確定核銷周期?
答:根據《關于實施綜合保稅區“四自一簡”監管創新措施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2019年第2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可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自主確定核銷周期。核銷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企業核銷盤點前應當告知海關。
Q問:我司想在綜保區設立企業,專門從事保稅研發,請問,海關對區內企業從事保稅研發業務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根據《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開展保稅研發業務的公告》(海關總署2019年第27號)第二條規定:區內企業具備以下條件的,可開展保稅研發業務:(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或綜保區行政管理機構批準開展保稅研發業務;(二)海關認定的企業信用狀況為一般信用及以上;(三)具備開展保稅研發業務所需的場所和設備,能夠對研發料件和研發成品實行專門管理。
Q問:綜保區內企業如果開展保稅研發業務,研發料件從境外入區時應該如何申報?
答:根據《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開展保稅研發業務的公告》(海關總署2019年第27號)第五條規定:研發料件從境外入區,按照監管方式“特殊區域研發貨物”(代碼5010)申報,運輸方式按照實際進出境運輸方式申報;研發料件從境內(區外)入區,按照監管方式“料件進出區”(代碼5000)申報,運輸方式按照“其他”(代碼9)申報。
Q問:綜保區內企業如果開展保稅研發業務,研發料件產生的邊角料應該如何申報?
答:根據《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開展保稅研發業務的公告》(海關總署2019年第27號)第五條規定:研發料件產生的邊角料、壞件、廢品等,退運出境按照監管方式“進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4)或“來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5)申報,運輸方式按照實際進出境運輸方式申報;內銷按照監管方式“進料邊角料內銷”(代碼0844)或“來料邊角料內銷”(代碼0845)申報,運輸方式按照“其他”(代碼9)申報。
Q問:綜保區內企業保稅研發成品需要出區檢測,海關有什么要求?
答:根據《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開展保稅研發業務的公告》(海關總署2019年第27號)第八條規定:區內企業可將研發成品運往境內(區外)進行檢測。研發成品出區檢測期間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變物理、化學形態,并應當自運出之日起60日內運回綜保區。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運回的,區內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前7日內向海關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Q問:我司是綜保區內企業,近期想開展藝術品保稅存儲業務,海關還需要驗核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嗎?
答:根據《關于簡化綜合保稅區藝術品審批及監管手續的公告》(海關總署 文化和旅游部公告2019年第67號)第四條規定:開展藝術品保稅存儲的,在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申報環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不再核發批準文件,海關不再驗核相關批準文件。
Q問:請問海關新政策關于簡化綜合保稅區進出區管理具體指什么?
答:根據《關于簡化綜合保稅區進出區管理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50號)規定:簡化綜合保稅區進出區管理是指允許對境內入區的不涉出口關稅、不涉貿易管制證件、不要求退稅且不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物品,實施便捷進出區管理模式。
Q問:綜合保稅區適用便捷進區管理模式的貨物范圍有哪些?
答:根據《關于簡化綜合保稅區進出區管理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50號)第二條規定:適用便捷進區管理模式的貨物、物品具體范圍如下:(一)區內的基礎設施、生產廠房、倉儲設施建設過程中所需的機器、設備、基建物資;(二)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的辦公用品;(三)區內企業所需的勞保用品;(四)區內企業用于生產加工及設備維護的少量、急用物料;(五)區內企業使用的包裝物料;(六)區內企業使用的樣品;(七)區內企業生產經營使用的儀器、工具、機器、設備;(八)區內人員所需的生活消費品。
Q問:我想在當地綜合保稅區內開一個商店,手續怎么辦理?
(海關總署令第243號-12)第五條規定:除保障保稅港區內人員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營利性設施外,保稅港區內不得建立商業性生活消費設施和開展商業零售業務。
Q問: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進口貨物需要提交相關許可證件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3號-12)第二十條規定:保稅港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Q問:綜合保稅區內企業與區外開展貨物進出口,是否需要征稅及辦理許可證件?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3號-12)第二十一條規定:保稅港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需要征稅的,除另有規定外,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按照貨物進出區時的實際狀態繳納稅款;屬于配額、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貨人還應當取得配額、許可證件。海關對有關許可證件電子數據進行系統自動比對驗核。對于同一配額、許可證件項下的貨物,海關在進境環節已經驗核配額、許可證件的,在出區環節不再驗核配額、許可證件。
Q問: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運往區外,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3號-12)第二十三條規定:區內企業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廢品,以及加工生產、儲存、運輸等過程中產生的包裝物料,區內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且經海關批準的,可以運往區外,海關按出區時的實際狀態征稅。屬于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免領進口配額、許可證件;屬于列入《禁止進口廢物目錄》的廢物以及其他危險廢物需出區進行處置的,有關企業憑保稅港區行政管理機構以及所在地的市級環保部門批件等材料,向海關辦理出區手續。
Q問: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殘次品需要出區內銷的手續怎么辦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3號-12)第二十三條規定:區內企業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殘次品、副產品出區內銷的,海關按內銷時的實際狀態征稅。屬于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應當取得進口配額、許可證件。海關對有關進口許可證件電子數據進行系統自動比對驗核。
Q問:我司是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因企業經營需要,想近期安排在區內舉辦商品展示活動,請問是否需要向主管海關申請?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3號-12)第二十七條規定:經保稅港區主管海關批準,區內企業可以在保稅港區綜合辦公區專用的展示場所舉辦商品展示活動。展示的貨物應當在海關備案,并接受海關監管。
Q問:我司是綜保區內的加工生產企業,有臺機器近期有故障,想要拉到區外維修,請問手續怎么辦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3號-12)第二十八條規定:保稅港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海關監管貨物,可以比照進境修理貨物的有關規定,運往區外進行檢測、維修。區內企業將模具運往區外進行檢測、維修的,應當留存模具所生產產品的樣品或者圖片資料。運往區外進行檢測、維修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不得在區外用于加工生產和使用,并且應當自運出之日起60日內運回保稅港區。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運回的,區內企業或者保稅港區行政管理機構應當在期限屆滿前7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海關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檢測、維修完畢運回保稅港區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應當為原物。有更換新零件、配件或者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者附件應當一并運回保稅港區。對在區外更換的國產零件、配件或者附件,需要退稅的,由企業按照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Q問:綜保區內企業與保稅倉庫間流轉貨物,需要征稅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3號-12)第三十七條規定:保稅港區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之間的流轉貨物,不征收進出口環節的有關稅收。
Q問:我是銀行工作人員,綜合保稅區內企業提供的保稅核注清單是否是海關單證?
答:根據《關于啟用保稅核注清單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保稅核注清單是金關二期保稅底賬核注的專用單證,屬于辦理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業務的相關單證。
Q問:綜保區內企業啟用金關二期系統后,貨物申報是否需要在系統中向海關報送保稅核注清單數據信息?
答:根據《關于啟用保稅核注清單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企業已設立金關二期保稅底賬的,在辦理貨物進出境、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以及開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加工貿易企業間保稅貨物流(結)轉業務的,相關企業應按照金關二期保稅核注清單系統設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向海關報送保稅核注清單數據信息,再根據實際業務需要辦理報關手續。
Q啟用金關二期系統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保稅監管場所保稅貨物應怎樣流轉?
答:根據《關于啟用保稅核注清單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3號)第五條規定: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加工貿易企業間加工貿易及保稅貨物流轉,應先由轉入企業報送進口保稅核注清單,再由轉出企業報送出口保稅核注清單。
Q問:綜保區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內企業開展保稅貨物流轉,轉出、轉入企業填寫保稅核注清單有什么要求?
答:根據《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保稅貨物流轉管理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52號)規定:轉入、轉出企業應對保稅貨物流轉(設備結轉)情況協商一致后,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3號》要求報送保稅核注清單,其中下列欄目應符合本公告要求:(一)清單類型填報普通清單;(二)關聯清單編號由轉出企業填報對應轉入企業的進口保稅核注清單編號;(三)關聯備案編號填寫對方手(賬)冊備案號;(四)設備結轉時,監管方式應填設備進出區(監管方式代碼5300)。
Q問:綜保區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內企業開展保稅貨物流轉,保稅核注清單中商品編碼比對有什么要求?
答:根據《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保稅貨物流轉管理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52號)第三條規定:轉入、轉出保稅核注清單按10位商品編碼進行匯總比對,商品編碼比對一致且法定數量相同的,雙方核注清單比對成功;系統比對不成功的,按雙方核注清單商品編碼前8位進行匯總比對,商品編碼比對一致且法定數量相同的,轉人工比對。商品編碼比對不一致或法定數量不同的,對轉出保稅核注清單予以退單,由轉入轉出雙方協商,并根據協商結果對保稅核注清單進行相應修改或撤銷。
Q問:保區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內企業開展保稅貨物流轉,轉出、轉入企業對相同商品編碼認定不一致時如何處理?
答:根據《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保稅貨物流轉管理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52號)第三條規定:流轉雙方對同一商品的商品編碼協商不一致時應按轉入地海關依據商品歸類的有關規定認定的商品編碼確定。
Q問:綜保區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內企業開展保稅設備流轉,設備的監管年限截止日期由哪個海關調整?
答:根據《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保稅貨物流轉管理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52號)第六條規定:設備結轉時,由轉入企業向主管海關申請調整設備底帳監管年限截止日期。
Q問:我司是綜保區內企業,準備從美國進口的貨物屬于加征關稅清單中商品,請問進口到綜保區是否需要加征關稅?
答:根據海關相關文件規定,原產于美國的上述商品從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以及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間流轉的,按現行規定執行。
Q問:我司是區外企業,準備從美國進口的商品屬于加征關稅清單中商品,請問如果先進口到綜保區后再出區內銷給我司,是否可以不加征關稅?
答:據海關相關文件規定,自2018年4月2日起,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出區(場所)內銷征稅的上述商品,按照規定加征關稅。
根據《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大宗商品現貨保稅交易”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71號)規定:“大宗商品現貨保稅交易”制度,是指海關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處于保稅監管狀態的大宗基本工業原料、農產品和能源產品等,在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建立的大宗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平臺上交易的監管制度。
Q問:綜保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大宗商品入倉后堆放是否有要求?
答:根據《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大宗商品現貨保稅交易”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71號)規定:從境外或者境內區外進入交收倉庫的大宗商品應當按現有貨物進出口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大宗商品應當堆放在交收倉庫中的指定位置,并設置明顯標志。
Q問:適用“大宗商品現貨保稅交易”制度的區內企業,是否需要與海關系統聯網?
答:根據《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大宗商品現貨保稅交易”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71號)規定:適用“大宗商品現貨保稅交易”制度的區內企業,應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信息化輔助管理系統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
Q問:我司是綜保區內企業,請問可以開展哪些保稅維修業務?
答:根據《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維修業務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2015年第59號)第二條規定:區域內企業可開展以下保稅維修業務:(一)法律、法規和規章允許的;(二)國務院批準和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同意開展的;(三)區域內企業內銷產品包括區域內企業自產或本集團內其他境內企業生產的在境內(區域外)銷售的產品的返區維修。除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特別準許外,不得開展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維修業務。
Q問:我司是綜保區內企業,請問設立保稅維修賬冊應當符合什么條件?
答:根據《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維修業務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2015年第5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應當開設H賬冊,建立待維修貨物、已維修貨物(包括經檢測維修不能修復的貨物)、維修用料件的電子底賬。設立保稅維修賬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計算機管理系統,能夠實現對維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蹤。(二)與海關之間實行計算機聯網并能夠按照海關監管要求進行數據交換。(三)能夠對待維修貨物、已維修貨物、維修用料件、維修過程中替換下的壞損零部件、維修用料件在維修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進行專門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須由區域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應當提供有關批準文件。
Q問:綜保區內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待維修貨物從境外運入區域內進行檢測、維修手續如何申報?
答:根據《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維修業務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2015年第59號)第五條規定:待維修貨物從境外運入區域內進行檢測、維修(包括經檢測維修不能修復的)后應當復運出境。待維修貨物從境外進入區域和已維修貨物復運出境,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保稅維修”(代碼1371)。
根據《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維修業務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2015年第59號)第六條規定:待維修貨物從境內(區域外)進入區域,區域外企業或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出口貨物報關單,監管方式為“修理物品”(代碼1300),同時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進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保稅維修”(代碼1371)。
Q問:綜保區內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已維修貨物復運回區外,按照什么監管方式申報?
答:根據《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維修業務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2015年第59號)第七條規定:已維修貨物復運回境內(區域外),區域外企業或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進口貨物報關單,監管方式為“修理物品”(代碼1300)。
Q問:綜保區內企業的保稅維修業務賬冊核銷周期是多久?
答:根據《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維修業務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2015年第59號)第十三條規定:保稅維修業務賬冊核銷周期不超過兩年。
Q問:我司是綜保區內企業,請問現在區內進口食品是否可在綜合保稅區進行合格評定后放行?如果食品需要實驗室檢測,要滿足什么條件可以放行?
答:根據《關于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食品檢驗放行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9號)規定:綜合保稅區內進口的食品,需要進入境內的,可在綜合保稅區進行合格評定,分批放行;凡需要進行實驗室檢測的,可在滿足以下條件的基礎上抽樣后即予以放行:(一)進口商承諾進口食品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檢驗要求(包括包裝要求和儲存、運輸溫度要求等)。(二)進口商已建立完善的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并嚴格執行。
Q:綜保區內企業進口食品如果實驗室檢測不合格需要怎樣處理?
答:根據《關于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食品檢驗放行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9號)規定:經實驗室檢測發現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進口商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采取主動召回措施,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Q問:區內企業申請一般納稅后,利用已解除監管的設備,承接委內加工業務,是否需還要申請委內加手冊?利用的已解除監管的設備是否還要按比例補稅?
答: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利用已解除監管的設備,對從境內區外入區的貨物進行加工,不需要申請委內加工手冊。此時也不需要按比例對設備補稅。
Q問:請問海關關于特殊監管區域“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制度具體指什么?
答:根據《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72號)規定:“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制度,是指允許非保稅貨物以非報關方式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保稅貨物集拼、分撥后,實際離境出口或出區返回境內的海關監管制度。
Q問:適用“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制度的綜保區內企業,是否需要有專門的系統?
答:根據《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72號)規定:適用“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制度的區內企業,應使用計算機倉儲管理系統(WMS);應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信息化輔助管理系統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
Q問:成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購買哪些貨物可以適用保稅政策?
答:根據《關于開展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聯合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65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除進口自用設備外,購買的下列貨物適用保稅政策:1.從境外購買并進入試點區域的貨物。2.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區域除外)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購買并進入試點區域的保稅貨物。3.從試點區域內非試點企業購買的保稅貨物。4.從試點區域內其他試點企業購買的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
Q問:成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進口自用設備享受怎樣的稅收政策?
答:根據《關于開展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聯合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65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試點企業進口自用設備(包括機器設備、基建物資和辦公用品)時,暫免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簡稱進口稅收)。上述暫免進口稅收按照該進口自用設備海關監管年限平均分攤到各個年度,每年年終對本年暫免的進口稅收按照當年內外銷比例進行劃分,對外銷比例部分執行試點企業所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稅收政策,對內銷比例部分比照執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以下簡稱區外)稅收政策補征稅款。
中機院致力于各類自由貿易區(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口岸經濟區、臨空經濟區、陸港經濟“一帶一路”發展項目的研究、規劃及招商運營。先后為滿洲里、天竺、楊凌綜合保稅區進行規劃;于北京新機場、武漢、張掖等地規劃臨空產業經濟建設;于成都、菏澤、安寧等地規劃陸港經濟產業建設;為泰州、孝感、貴陽、霍爾果斯等地進行經濟開發區規劃。均獲得了客戶的高度認可,成為當地產業(園區)經濟建設的行動綱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