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氫十條2.0”主要對從事氫能領域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平臺建設等給予支持。“氫十條2.0”在原政策的基礎上進行優化升級,支持集聚發展,助力技術攻堅,鼓勵車輛應用,政策突出產業協同,區域帶動。
一是鼓勵企業在大興落地發展。對首次納入規模以上統計范圍的企業,給予連續三年、最高1000萬元的資金支持。同時,為入區發展企業提供房租補貼支持。對企業租賃具有合法合規手續的辦公研發廠房,2000平方米以下的,連續三年給予房租支持;2000平方米以上超過部分補貼50%,每家企業每年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是鼓勵創新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支持氫能企業加大科研投入和產業化。對企業研發和生產設備投資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最高予以2000萬元資金支持;對列入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關鍵零部件目錄的產品,還將按照國家獎勵的30%給予額外獎勵。同時,鼓勵企業申報各類資質、主導課題和標準編制,最高給予10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主導氫能領域國家級、省(市)級重大課題,或主導編制氫能產業國際、國家、行業標準并發布的企業或機構,最高給予100萬元資金支持。
三是支持企業融資發展。對企業在生產、研發等正常經營活動中申請的銀行貸款或融資租賃最高給予500萬元貼息支持。
四是支持產業鏈上下游協同發展。對企業在上年度采購燃料電池汽車零部件產品累計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最高給予10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采購燃料電池關鍵零部件裝備用于氫能綜合應用等示范場景的企業,最高給予1000萬元的資金支持。
五是鼓勵車輛推廣應用。引導全區市政工程、物流、自卸、牽引、環衛、旅游、通勤等場景領域車輛新增或更換為燃料電池汽車;支持企業采購燃料電池汽車,并按照國家獎勵資金標準的相應比例給予資金支持;鼓勵運力平臺發展,支持燃料電池中重型貨車、輕型冷鏈物流車等5類車型從事運輸業務,對滿足國家獎勵標準條件的企業,每輛車每年最高給予5萬元的資金支持。
六是支持組建聯盟協會和舉辦交流活動。鼓勵組建產業聯盟和行業協會舉辦有影響力的國際國內行業交流活動,最高給予100萬元資金支持。
大興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暫行辦法
(2022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貫徹落實國務院《新時代的中國能源發展》白皮書、《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啟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21〕266號)、《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氫能產業發展實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京經信發〔2021〕79號)要求,支持氫能企業科技創新,促進氫能產業集聚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氫能領域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平臺建設等,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三章 支持內容和標準
第三條 支持企業落地發展。企業自注冊之日起三年內,對首次納入規模以上統計范圍的禁限目錄外的企業,自該年起每年實現正增長的,連續三年給予資金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四條
支持產業集聚發展。鼓勵企業在大興國際氫能示范區集聚落地。企業租賃具有合法合規手續的辦公、研發、生產類用房,且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經評審,自合同簽訂年度起連續三年給予100%房租補貼;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經評審,超出面積部分按照50%給予房租補貼。每家企業每年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五條 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對企業上年度新購置的研發和生產設備投資總額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設備投資總額的20%給予資金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對產品被列入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關鍵零部件目錄的零部件生產研發企業,按照國家獎勵資金的30%給予資金支持。
第六條
支持建設創新平臺。對上年度首次獲得國家級創新中心、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等資質認定的企業或機構,給予1000萬元獎勵;對上年度首次獲得北京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資質認定且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企業或機構,給予200萬元獎勵;對上年度首次獲得國家級、市級專精特新“小巨人”認定的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實施晉檔補差;對上年度首次獲得市級專精特新認定的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
第七條
支持主導重大課題研究及標準編制。對主導國家級重大科技專項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等項目,促進區域發展并結題的企業或機構,按項目結題時自籌投入資金的30%給予支持,單個項目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主導省(市)級重大科技專項或省(市)級自然科學基金等項目并結題的企業或機構,按項目結題時自籌投入資金的30%給予支持,單個項目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對主導編制氫能產業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或團體、地方、軍用)標準并發布,且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企業或機構,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和20萬元的支持資金。
第八條
支持企業融資發展。企業上年度用于生產、研發等正常經營活動申請的銀行貸款或融資租賃,并按約定貸款用途或應用于融資租賃項目實際使用的,按照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給予最高不超過三年、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貼息支持,貼息利率以實際發生為準,不高于上年度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第三條與第六條不重復享受)
第九條
支持上下游企業協同發展。對企業在上年度采購燃料電池汽車零部件產品年累計采購金額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在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分別按經評審的年采購金額的5%、5%、3%、3%給予采購企業資金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對采購燃料電池關鍵零部件裝備,應用于氫能綜合應用等示范場景的企業,且年累計采購金額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按經評審的年采購金額的5%給予資金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十條 支持車輛推廣應用。鼓勵支持燃料電池車輛在路權通行、高速收費等方面的政策突破和先行先試,鼓勵新增和更新的市政工程車輛優先使用燃料電池汽車,鼓勵物流、自卸、牽引、環衛、旅游、通勤等領域車輛新增或更換為燃料電池汽車。
支持企業采購燃料電池汽車,對企業在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示范期內年度購買的燃料電池汽車分別按照國家獎勵資金標準的40%、30%、20%、10%給予資金支持。
支持企業采購燃料電池叉車等交通工具,對企業在上年度購買的燃料電池叉車等交通工具分別按照購車金額的10%給予資金支持,每輛車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5萬元。
對從事車用氫氣高效運輸的企業,按氫氣運輸車輛購置費用總額的20%給予資金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一條
支持車輛高效運營。鼓勵運力平臺發展,支持企業應用燃料電池汽車從事運輸業務,對滿足單車平均用氫運行里程條件的企業,針對中重型貨車、輕型普貨貨車、輕型冷鏈貨車、中大型客車、環衛車共5類車型,按車輛年度累計用氫運行里程給予資金支持,每輛車每年支持資金分別最高不超過5萬元、3萬元、3萬元、2萬元、2萬元。
第十二條
支持開展高水平行業交流活動。鼓勵氫能企業、高校院所、科研機構等,聯合發起組建產業聯盟、行業協會;鼓勵各類機構舉辦國際、全國性的行業交流活動,具有較大影響力且促進區域發展的,經評審,按照上年度活動經費的50%給予支持,每家機構每年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 項目征集。由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負責每年面向全區征集相關項目。
第十四條
項目審核兌現。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或專家協助開展項目評審,并按照既定程序在區人民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予以支持。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持有異議,應當在公示期內提交書面意見和有關證據,逾期視為對公示內容無異議,且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監督與管理。對在審計與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經核查違規的企業,自發現之日起,已獲得政策資金支持的單位三年內不得申報本辦法,并限期返還已獲得的資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組織實施并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同時符合大興區其他政策規定的,按照擇優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8月12日結束。施行期間如遇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政策調整,本辦法同步調整。原《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興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興政發〔2020〕23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