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類靜脈產業生態園本身并不是經濟社會自發形成的,而是基于有限資源條件下,人為地模仿自然世界的萬物共生關系設計出來的,本身就具有濃厚的人為設計因素,自然不能期望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能使生態工業園區健康發展,必須通過“看得見的手”人為干預,發揮規范指導功能、激勵引導功能、監督懲罰功能,從最高決策層面達到統一思想、糾正認識偏差的目標,形成促進生態園發展的長效機制,增強企業創建和入駐靜脈類產業生態園的動力和壓力。為了推進靜脈產業發展,我國的一些城市已經走在前列,制定了《靜脈產業園長期發展規劃》,以規劃統領靜脈產業園的發展,但是,大部分省份還沒有專門針對靜脈產業發展的長期規劃。借鑒有關靜脈產業發展規劃,提出以下建議:
(一)將靜脈產業園區和企業同樣作為《規劃》的制定主體之一
當前中國很多城市的靜脈產業生態園區發展規劃的制定主體只有政府,而園區和企業作為靜脈產業的主體既不參與規劃制定也不制定自己的規劃。在靜脈產業發展成效顯著的德國,要求政府制定靜脈產業發展規劃時,企業也必須參與制定,對于廢棄物排放量較大的企業,還要求制定企業自己的回收利用、廢棄物處置的長期規劃。因此,建議我國各級政府在制定靜脈產業發展規劃時,應當將靜脈產業園區和相關企業也作為規劃的制定主體。園區制定靜脈產業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園區靜脈產業發展現狀、發展優勢、發展方向、發展目標、堅持原則、未來一段時期的主要發展任務和保障措施等等。企業制定的發展規劃應當包含發展目標、發展方向、發展方式、具體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內容,還應當制定廢棄物處理計劃,制定產品回收計劃,制定資源產出率和廢棄物再循環利用率指標計劃等。當靜脈產業園區和相關企業擁有了自己專門的發展規劃,將會顯著增強其發展動力,堅定發展方向,最大化地發揮主觀能動性,循序漸進地實現綜合類靜脈產業生態園區和企業經濟發展模式的蛻變,提升園區和企業綜合發展實力。
(二)增加規劃制定和審議年限的規定
一個規劃的制定周期和審議程序直接影響著該規劃的執行力和可操作性。例如我國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每隔 5 年都要重新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職能部門、各行業也都會針對自身領域制定相應的規劃。同樣,考察德國和日本的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制度,都有對年限的規定。例如,德國規定在制定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時要考慮至少 10 年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并且每 5 年要重新制定一次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日本也規定要每 5 年對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審議一次。因此,我國各級政府要結合當地的產業結構、人口情況、消費水平、交通物流情況、區域輻射能力等,組織制定靜脈產業發展規劃,并且將規劃的“長期性”予以時間限定,例如規定每 5 年或每 10 年制定一次,中間可以根據情況修訂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