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產業園區規劃環評在現行規劃環評體系中定位研究提出如下建議: 明確產業園區規劃環評的法律地位, 全市產業園區總體發展規劃應當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 單個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規劃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明確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與相關國土空間規劃環評、 區域規劃環評之間的關系;明確產業園區內部規劃的環評銜接要求。
一、明確產業園區規劃環評的法律地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以下簡稱 《環境影響評價法》)修改中, 考慮產業園區規劃環評的特殊性, 在國土空間規劃、 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之外, 明確要求對全市產業園區總體發展規劃和單個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規劃開展規劃環評, 前者應當編制環境影響說明或者篇章, 后者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如難以直接納入 《環境影響評價法》, 可在修訂環發 〔2004〕 98 號文時, 將這兩類規劃納入其中, 全市產業園區總體發展規劃環評可納入市級國土空間規劃環評和跨市區域規劃環評體系; 單個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規劃環評可納入縣級國土空間規劃環評體系, 也可納入區域規劃中的特定區域規劃環評體系。 同時, 應明確產業園區規劃環評審查機關及規劃環評執行和落實的責任主體。
二、明確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與相關規劃環評體系之間的銜接。
對于全市產業園區總體發展規劃, 應落實好相關國土空間規劃環評、 區域規劃環評及市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要求, 基于區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 綜合分析全市產業園區主導產業設置、 空間布局安排、 產業轉型升級等方面的環境合理性, 統籌各產業園區之間的資源合理利用和環境保護, 科學解決全市各產業園區之間的環境沖突,從全市層面提出環保基礎設施建設、 污染物減排和碳排放管控計劃及其他環境影響減緩措施。
三、明確內部規劃環評體系的銜接要求
。一是理順全市產業園區總體發展規劃環評與單個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規劃環評之間的關系, 前者要解決后者難以解決的發展定位、 區域性產業布局、 區域性污染物減排等問題, 后者要銜接落實前者提出的相關要求。 二是理順協調單個產業園區內部規劃環評體系之間的關系, 編制總體規劃的, 應首先對總體規劃進行環評; 沒有編制總體規劃的, 根據需要對詳細規劃或產業發展等專項規劃進行環評, 對于用產業園區國土空間規劃替代總體規劃的, 應對產業園區國土空間規劃進行環評。 已經進行總體規劃環評的, 詳細規劃、 產業規劃等無須進行規劃環評。(作者:劉磊, 張敏, 趙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