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國家工商總局就發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配套規章的重要意義舉行新聞發布會,對《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5部配套規章進行闡釋解讀。該配套規章于8月27日由國家工商總局發布,并將于10月1日起施行。
據國家工商總局外資注冊局局長馬夫介紹,《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抽查的管轄分工、抽查內容、抽查比例次數、具體抽查方式、對抽查結果處理以及被抽查企業的配合義務。其中提到,國家工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局采取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抽查名單,各級工商部門對其登記企業進行檢查。抽查分為定向與不定向兩種,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和企業即時公示信息是抽查的主要內容,由于抽查內容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因此工商部門可委托相關專業機構來進行協作調查。
馬夫還表示,《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在其配套規章《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中將這一制度進一步規范,對強化企業信用約束,促進誠信自律,保障市場公平競爭具有重要意義。《辦法》明確了經營異常目錄“誰登記,誰管理”的管轄原則,并規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季度年度報告并公示的企業、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和工商部門責令期限內向社會公示即時信息的企業、隱瞞真實情況并弄虛作假的企業以及通過登記住所無法聯系的企業,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四種基本情形。同時,《辦法》規定了列入、移出名錄的程序,并明確了此種行為的性質屬于具體行政行為。馬夫強調,被列入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屆滿3年仍未消失的,則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國家工商總局個體司副司長劉世如對《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統一進行了解讀。劉世如表示,兩個《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工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的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報送內容包括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信息、生產經營信息、開設網站或者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信息、聯系方式信息和國家工商總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內容需追加資產狀況信息。個體工商戶可自主決定其年度報告內容公示與否,如不公示,工商部門則通過公示系統公示該個體工商戶報送年度報告與否。
劉世如表示,兩個《辦法》都規定了工商部門對年度報告進行隨機抽查,同時接受其他公民、法人及組織的舉報。個體工商戶相對于其他形式的市場主體而言,社會危害性較小,因此不啟用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制度,僅標示為經營異常狀態。農民專業合作社采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但不啟用黑名單制度。同時,為方便對兩個《辦法》的實施,統一管理,工商總局要求個體工商戶從今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報送2013年度報告,2014年度報告則按照《辦法》規定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辦法》規定報送并公示2014年度報告。劉世如提示:“時間不要過,報誰不能錯,內容不能缺,信息不能假,糾錯不能拖。”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對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原則、范圍、內容、程序、監督保障等進行了規定。國家工商總局法規司司長姜天波表示企業處罰信息的雙向公示是對企業和行政機關的雙重要求,在將企業違法行為公示的同時,也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行為置于陽光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外資注冊局局長馬夫則表示,企業違法行為向社會公示本身,既是對企業違法行為的最好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