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委與部門
國家與省級財政和生態環境部門。
(二)政策內容摘要
《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國家財政部,2021年6月2日:
本辦法所稱水污染防治資金(以下簡稱防治資金),是指通過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門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資金。
防治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期滿后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勢的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本辦法自發布之日(2021年6月2日)起施行。《財政部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19〕10號)同時廢止。

(三)支持項目
防治資金重點支持范圍包括:
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態保護修復;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安排用于支持能力建設的資金數不得超過防治資金下達數的5%。
(四)申報條件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強資金分配、項目申報及使用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事項,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請防治資金支持。
(五)申報窗口及資料
1、申報資料
資金使用和管理、生態環境改善成效等情況。
2、申報窗口
省級財政和生態環境部門。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職能參與本地區防治資金分配,負責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和監督、項目組織實施及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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