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新興技術的應用和推廣, 金融科技作為技術與金融深度融合的新業態, 在金融支農方面成效顯著。然而, 金融科技在經營、制度、法律、技術等方面隱含的風險同樣不容小覷。通過對鄉村振興戰略下金融科技支農現狀與風險的具體梳理, 從法律保障、基礎設施建設及監管層面提出了針對性的對策建議。
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 即《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對金融支持鄉村振興戰略的方向與具體任務進行了全面部署, 明確提出堅持農村金融改革發展的正確方向, 健全適合農業農村發展的金融服務體系, 將金融資源配置到農村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 更好實現鄉村振興戰略目標。而伴隨著大數據、區塊鏈、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 金融科技作為技術與金融深度融合的新業態, 不斷衍生出新的金融服務方式和產品, 將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金融支農的服務效率。然而, 科技創新本身具有一定的風險, 如何有效化解與規避金融科技支農風險, 成為亟需解決的問題。
1 鄉村振興戰略下金融科技支農現狀
鄉村振興戰略是十九大明確提出的重大戰略部署。十九大報告指出, 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要優先發展農業農村。農民最關心的問題是增收, 一方面農民收入的增加利于降低城鄉之間的收入水平差距, 實現城鄉的協調發展;另一方面將有助于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
長久以來, 我國農村農戶及農業企業普遍面臨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 原因之一就是傳統金融服務成本過高。比如, 對于金融機構網點距離偏遠地區過遠, 農戶及農業企業貸款缺乏抵押資產, 風險較高等, 種種原因導致農戶及農業企業的金融需求無法得到有效滿足。而金融科技的推行, 將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大幅降低金融支農在信息獲取、操作運營及風險控制等方面的服務成本, 有效滿足農戶及農業企業的金融需求, 農村金融服務的可獲得性日益提高, 普惠金融發展不斷推進。然而, 金融科技支農的現狀仍舊不容樂觀, 具體而言。
1.1 金融科技監管體系不健全
目前, 我國尚未出臺專門針對金融科技的法律法規, 金融科技監管體系尚不健全, 相關監管規則具有摩擦性, 普遍存在重準入、輕監管的現象。并且, 金融科技作為新生事物, 對監管人員提出了更高的專業技術要求, 會在諸如客戶信用情況的獲取、識別及評估、金融產品的設計以及金融交易方式等方面促發改變, 亟需相關部門組建一支強有力的監管隊伍, 提升監管技術水平。
1.2 金融科技服務領域受局限
金融科技推動了普惠化金融服務, 但由于服務領域和對象的特殊性, 導致其發展也面臨極大的局限性。一是由于金融科技的前沿性, 金融科技知識的普及度還比較低, 尤其是在偏遠的農村區域, 農民對金融科技知識的認知就更加匱乏。二是服務對象的脆弱性, 受年齡、教育程度的影響, 習慣選擇傳統的金融服務。三是客戶信息的采集困難, 使得金融科技作用受限。由于部門、機構間信息的割裂、分散, 再加上農村地區大多數農戶依然是游離于各類數據系統外的“白戶”, 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分析客戶行為及風險的作用有限。
1.3 金融科技風險疊加
金融科技雖有效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 但沒有改變金融的風險屬性, 尤其是在農村, 農村金融機構面臨著金融與科技疊加風險的諸多挑戰, 如農村金融機構內控能力薄弱, 面對匯集大量信息流、資金流、產品流等形成的數據集市, 在業務流程環節易產生由技術風險和操作風險衍生出的交叉性風險;由于農村金融機構金融科技專業化人員的缺乏, 使得機構內部自身科技人員配備顯著不足, 很難有效應對金融科技的發展需要。
2 鄉村振興戰略下的金融科技支農風險分析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正步入保證“三農”事業長期平穩發展的新歷史階段, 隨著國家對金融科技支農的重視, “三農”經濟發展和新農村的建設對金融支持的依賴性不斷增強, 效果也日益顯著。但是金融科技支農作為新生事物, 在發展過程中依舊會面臨很多風險與困境。因此, 在國家政策支持下, 農村經濟振興并尚未實現預期的大豐收景象。領導人員管理經營制度的欠缺, 負責人員帶來的道德風險, 市場周期的波動, 加之“三農”經濟實體整體較弱、風險內生性強等各種因素的存在, 促使我們必須要正確認識鄉村振興戰略下的金融科技支農的層層風險與阻礙。
2.1 金融科技支農的內部風險分析
2.1.1 經營風險
在金融科技支農的推進過程中, 如果將政策落實到具體企業和金融機構, 必然會或多或少面臨企業經營和組織機構運行中的風險, 這些風險具有很強的隱秘性, 但摧毀力極強。具體而言有兩點:
(1) 決策風險:金融科技支農政策的實施需要自上而下層層傳達, 因此決策風險在每個層次均會涉及。但是層次不同, 風險的影響力亦不相同。決策風險的破壞力很難在短時間內被發現, 低層次的人員做出的決策影響程度相對較小, 較高層次的人員做出的決策影響更為深遠, 風險程度更大。金融科技政策是實現鄉村振興戰略的具體措施, 它的執行需要具體、明確、詳細的指示, 一旦某些環節詞不達意, 或者相關人員做出的決策違背了金融科技支農的本意, 政策實施的效果將會大打折扣。因此, 在政策實施環節, 特別是關鍵性決策, 應從實際出發, 經過科學、客觀分析, 對決策可能出現的結果進行準確預測, 做出正確判斷, 并采取相關措施予以預防, 使決策風險最小化。
(2) 財務風險:金融支農需要大量資金的支持, 資金在運行和使用過程中, 極有可能出現資金違規使用的情況。目前, 金融支農資金的財務信息披露體制并不完善, 對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尚未達到良好狀態, 導致資金使用用途不夠透明, 資金利用效益最大化受到影響。同時, 在錯誤評估農業項目財務需求的情況下, 資金的過多使用會造成資源的浪費, 而其他項目則會出現資金獲取不足的現象。在農業財務承受能力不足的情況下, 可能會造成負債籌資無法按期償還的風險。為了有效規避財務風險, 應明確資金使用方向與用途, 建立健全金融支農資金的財務信息披露機制。
2.1.2 信用風險
金融機構在為農村經濟提供融資貸款服務過程中, 需要簽訂一系列合約, 然而, 企業可能由于資金使用不當造成明顯的違約, 企業資金的拖欠將會給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造成嚴重損失, 甚至使得金融機構的資金周轉出現問題, 由此產生相應的信用風險, 造成金融科技支農相關項目的停滯。為了避免信用風險, 金融機構要遵循轉移、回避、分散等原則, 對現金流予以嚴格監督。
2.1.3 道德風險
由于信息不對稱性的存在, 導致金融企業不能獲取融資農業企業的全面信息, 使得融資方可能在信息的不對稱面進行暗中操作, 金融機構無法及時有效的監督和考查, 融資企業的隱藏行為會使金融機構的資金流向不確定性增強。金融科技作為農村企業發展的重要支持工具, 由此引發的道德風險, 將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金融科技支農政策的順利實施。
2.2 金融科技支農的外部風險分析
2.2.1 制度風險
農業作為基礎產業, 也是風險度較高的產業, 受外界環境影響, 不確定因素較多, 金融機構對于各種農村生產活動和企業生產過程可能會遇到的風險無法確切掌握與預測, 于是在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方面會有所欠缺, 相關制度不完善、不嚴謹, 缺乏時效性, 同時也有部分不適應農村振興戰略形勢變化的制度無法及時得到修訂。制度的不完善, 使得自然風險真正發生時, 農業企業的利益無法得到切實維護。
2.2.2 法律風險
金融科技作為新興科技的產物, 處于創新發展潮流之中, 但是金融法律法規的完善卻未跟上金融創新的腳步, 農村進行金融交易的合法性無法得到保障, 往來各方不可避免會發生沖突或出現利益損失。而一些違法行為、犯罪行為, 會利用法律滯后性的弱點, 對金融科技支農構成很大的威脅。
2.2.3 市場風險
利率市場化要求實現由“價格監管, 數量調控”到“放開價格, 適度調控”的轉變, 利率的變動與市場風險的變動息息相關, 利率對市場的沖擊在可預見的時期內呈上升趨勢, 且存款利率的放開將對市場風險、系統性風險產生較大影響。利率市場化又意味著將會通過投資收益等利益的變化改變農村主體的收入, 風險也會隨之分擔到各個主體身上。針對市場風險, 需要完善農村主體風險自緩釋的利率市場化制度安排。
2.3 其他風險
2.3.1 網絡感知風險
金融支農網上業務的在線辦理打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 農民無需離開家便可完成交易。但是, 網絡畢竟是一個虛擬世界, 許多信息存在虛假現象, 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因此, 在這種不真實的環境中, 網絡交易對象和交易主體是不可感知的, 交易過程亦不同步, 進一步增加了主體的風險感知度, 大大影響了金融支農主體的意愿和行動。
2.3.2 網絡操作風險
網絡銀行業務逐漸普及, 網絡銀行業務中的風險, 主要是操作風險。由于農村主體知識的局限性, 網絡操作不熟練或發生誤操作容易引發風險事故, 或者由于管理職能和職員技能落后, 操作過程中無法適應新技術, 也會引發相應的操作風險。甚至黑客的攻擊, 內部人員的欺詐等均會在網絡操作中發生, 所以網絡操作風險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
3 金融科技支農風險規避對策
3.1 建立健全金融科技支農法律體系
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科技支農法律制度規范是實現鄉村振興戰略, 推動“三農”發展的有效保障。近年來, 政府先后出臺了一系列規章制度規范金融科技的運行, 比如《關于進一步做好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等, 有效保障了金融科技的發展, 為金融支農掃清了部分障礙。然而, 隨著金融科技發展的不斷推進與深入, 新問題新情況的涌現, 制約了金融科技支農的實施。因此, 亟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建立有效的制度保障機制, 將金融科技支農納入法治軌道。
3.2 加強金融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當前, 金融科技行業主要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手段, 應加強對基礎設施的建設, 提高設備運行穩定性, 保障金融科技運行的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等。同時, 金融機構應探索更新風險管理方式, 充分利用數據挖掘技術、自動監測、信息系統等級保護等手段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并且, 根據金融科技運行中的實際風險, 建立風險危機預警方案, 及時識別風險, 降低風險處理成本。
3.3 構建全面有效的風險防范與監管機制
首先, 金融科技公司應充分重視數據的維護與應用, 提高網絡安全方面的技術研發投入, 建立有效的數據安全保障機制, 落實數據運行責任, 同時針對突發事件, 建立金融科技應急預案, 縮減危機處理成本, 保障金融科技業態中的金融安全。其次, 持續推進穿透式監管, 針對金融科技的具體特征, 實現監管部門的分類歸口管理, 提高監管的針對性與主動性, 并且充分合理運用信息技術, 實時調整更新, 實現持續化、精準化監管。最后, 加強金融科技監管人才隊伍建設, 提高監管人員水平, 培養出兼具金融監管知識與信息技術的復合型人才。
3.4 建立農業保險與農村金融的利益共同體
金融機構應從鄉村振興戰略高度出發, 加強與地方保險公司的聯系, 與保險公司建立長期戰略合作伙伴關系, 雙方合作研發適合農村地方經濟發展的“農業保險+農村信貸”產品, 建立農業保險與農村金融的利益共享與風險共擔機制, 在促進農村農業經濟發展, 增加農民收入的同時, 實現農業保險與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作者:楊蕾 王海凈 顏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