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委與部門
財政部(監督局)、住房城鄉建設部。
(二)政策內容摘要
《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2024年4月8日:補助資金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管理。財政部負責編制補助資金年度預算,提出三年支出規劃建議,確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下達補助資金預算,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補助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編制,提供各地年度計劃數據,督促指導地方開展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組織做好績效目標制定和落實、績效監控和評價等。
地方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工作,并加強協調配合。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補助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資金使用監管以及組織開展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編制,組織做好項目實施方案編制、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項目竣工驗收等,具體開展本地區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等工作。
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7年,期滿后,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以及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勢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期間,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形勢需要,對于不再開展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相應停止有關補助資金支持政策。 建設住房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等與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相關的支出。

(三)支持項目
1、住房保障
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新建、購買、改建、改造等)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關且不攤入售價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城鎮公租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補貼等。不得用于教育、醫療衛生、商業、養老、托幼、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及經營性設施支出。
2、城中村改造
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條件的城中村改造項目征收補償、安置住房建設(購買)、安置住房小區直接相關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完善水電路氣等配套基礎設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開發,以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經營性設施等支出。
3、城鎮老舊小區改造
主要用于支持小區內水電路氣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改造,小區內房屋公共區域修繕、建筑節能改造,支持有條件的小區加裝電梯等支出。
4、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
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縣城)建成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C 、D級危險住房,國有企事業單位破產改制、“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等遺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補償、安置住房建設(購買),上述住房的改建(擴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
(四)申報條件
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項目。
(五)申報窗口及資料
1、申報資料
住房保障績效評價指標表、城中村改造績效評價指標表、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績效評價指標表、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績效評價指標表。(樣表見附件1:含指標表《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24〕15號)
2、申報窗口
省級財政部門與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本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自評表(逐項說明評分理由),附帶能夠佐證績效評價結果的相關材料,于每年2月28 日前加蓋兩部門印章后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對于無故不按時提交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自評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省,該省績效評價得分按零分認定。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對地方報送的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自評表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和實地抽查后,于每年3月20日之前將審核總結報告和審核意見表報送財政部, 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和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其中,實地抽查審核比例原則上不少于3個地級市(含省直管縣), 抽查各項數據所占資金比例原則上不低于被抽查地區分配資金的20%。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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