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治理作為一項新型治理工具,能夠實現垂直等級制結構與水平自組織網絡的辨證平衡,強調政府控制和指導的必要性,有助于化解鄉村利益與地區利益、國家利益之間的矛盾,實現公共責任與管理效率的結合,調和統一性與多樣性之間的沖突,減少外部性和機會主義行為,防止政府治理碎片化,塑造公平正義的鄉村振興環境。
和作用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推行新公共管理運動,崇尚多元化治理。但治理結果表明,西方國家長期存在的矛盾并未解決,有的甚至日益激化,多元治理失靈。為打破治理失靈困境,杰索普(Jessop B)基于英國在公共領域治理失靈的現實,對合作與競爭、開放與封閉、責任與效率、治理性與靈活性等方面的兩難困局進行深入探究,于1997年提出了元治理理論構架,其目的在于重新組合當時英國在市場、社會、民間所選擇的治理方式、治理力量以及治理機制,從制度層面和戰略層面重新進行治理選擇,彌補多元治理模式的空白。
元治理是面向治理失效而產生的治理,又稱治理的治理。很多研究認為,可以依靠元治理對整個治理過程進行操控或者引導,進而確保其規范性。元治理是根據所選擇對象的形式與力量,對局部治理形式進行重新組合而創造出的一種新型治理機制,是能使政府實現更高水準的治理。因此,元治理是一種方法和態度,并不屬于超級治理范疇,但能夠規避各類手段在治理中出現的失效狀態,在一定領域應用時可以產生某種程度的協同治理效果。
鄉村振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脫貧攻堅之后的又一個國家大戰略,傳統單純強調多元治理的模式遠遠不能適應其需要,很有必要采用承認治理中授權與分權必要性、注重強大政府控制與指導的元治理。元治理可以更好地協調各類主體間的利益,所構建的結構具有復雜和等級兩方面特性。政府通過頂層設計為鄉村振興制定規范、提供便利、進行協調引導,自上而下地間接影響鄉村振興戰略過程,同時通過市場、網絡、科層等多方面的協調,使其組合實現最優化,并產生協同互補的效果。
一、元治理的優勢
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與其他治理模式相比,元治理優勢顯著。
1.元治理更有助于保障政府在戰略實施中的核心地位。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關鍵在于權利和行動。傳統治理模式賦予并尊重治理主體在戰略高度上進行自我管理的權利和能力。這種強調主體權利均等、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適合在崇尚法制、市場發育成熟的鄉村實施。在崇尚關系與熟人社會的中國鄉村社會,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這樣復雜的系統工程,如果缺乏具有核心地位和權威的主體,將導致治理失敗。元治理強調核心,反對九龍治水的散裝模式,既有利于強化政府在多元治理主體中的核心地位,又有利于促使政府通過理念認同進行因地制宜的創新運用,發揮科層制、市場化、網絡化治理模式的長處,形成治理主體間的合作。元治理的作用就是對鄉村中的內部自組織進行重構,把各種治理主體引入規則影響范圍,對多種治理力量和形式進行宏觀安排,使之在不同的目標、時空維度、行動、后果等方面實現相對協調,最終達到鄉村振興的目標。
2. 元治理更有助于將鄉村振興置于法治環境。元治理強調垂直等級制結構在鄉村振興戰略中的持久影響,要求網絡治理機制的構建應借鑒垂直等級制結構而非全盤照搬,在明確政府在等級制結構中權威地位的前提下,有機地將自組織過程置于法理背景,并適應環境變化,增強合作主體間的協商性與兼容性,塑造合作共識與理性預期,通過規則和法制的方式處理合作主體間的各種爭議與沖突,同時承擔治理失敗的責任,為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建立權利關系的新平衡,避免發展失衡或各主體間利益分配的不公。
3.元治理更有助于實現鄉村垂直等級制結構與水平自組織網絡的辯證平衡。元治理具備垂直與水平協調的特性,垂直等級制結構與自組織網絡之間關聯密切,屬于自我協調的結構性嵌入。元治理打破了政府與治理主體之間的獨立性,在元治理基礎上對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的各種利益關系進行融合,以國家層面的權力、干預和戰略來影響治理過程并為之提供折中途徑,既可直觀展示國家權力所參與的治理結構,又可在維護等級制的情況下強化網絡治理中存在的協作能力,充分給予各治理主體自治的權利,使之擁有足夠的權利來實行、終止、調整或重新構建具備差異性的治理機制,進而維系鄉村的穩定與和諧,使鄉村處于一種向心狀態,在內外、上下、縱向、橫向多維度互動中實現鄉村利益與國家利益的互融,最終在發展中實現共同富裕。
二、元治理的作用
元治理作為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工具,融科層制、市場化、網絡化三種治理模式的優點于一體,既能彌補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科層制模式僵化的缺陷,又能保障市場化模式中的整體利益,還能創設網絡化治理所需要的制度條件,對推動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具有重要作用。
1.有助于化解鄉村利益與地區利益、國家利益之間的沖突。鄉村振興的壁壘在于多個治理主體間實際存在的利益矛盾,只有將這些矛盾壓縮到最小,使利益統一起來,才能助推鄉村振興。然而,傳統治理模式下的利益表達均存在局限性。比如,科層制模式注重以行政命令來實施鄉村振興,忽視各治理主體的實際需要,各治理主體往往通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方式來實現自身利益訴求;市場化模式過于尊重鄉村治理主體的利益需求,治理主體通常會在不損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進行協商以保護自身利益;網絡治理模式需要引入非政府組織這一主體進行斡旋,以有效打破各治理主體之間存在的矛盾和僵局,保障各治理主體的利益訴求。而元治理模式能有效融合上述三種治理模式的優點,彌補其缺陷,引導并約束各治理主體的自利行為,找到一條既維護國家利益又維護鄉村共同利益的途徑。
2. 有助于實現公共責任與管理效率的結合。傳統的科層制和市場化模式強調上級政府在公共事務治理中的責任,社會資本參與壁壘始終未被打破,無法回避政府的有限理性問題,無法掌握鄉村各治理主體的客觀利益訴求,決策缺乏全面性和準確性,明確了責任卻犧牲了效率,最終會使責任流于形式。網絡治理模式盡管能促使政府將所掌握的權利逐步下放到公共組織以及村民個人,吸引其共同參與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卻模糊了公與私的界限,產生了效率與責任孰重孰輕的新難題,村民個人能夠通過各種方式來隱蔽地謀取公共資源,甚至利用村級黨組織打入市場與社會,進行非法牟利活動。元治理模式通過賦予各類鄉村治理主體以治理權限,激發鄉村治理主體群體智慧,并由政府承擔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最終的責任,通過指導、規則、懲戒等多種手段對各類鄉村治理主體施加影響,確保其采取持續有效的集體行動,可以實現管理效率與公共責任的統一。
3. 有助于緩解統一性與多樣性之間的矛盾。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傳統治理模式只能在靈活性和統一性之間進行非此即彼的選擇,卻無法同時兼顧。比如,科層制模式尋求統一性,缺少靈活性;市場模式和網絡治理模式強調鄉村主體的多元化,有利于鄉村振興戰略更好地適應環境變化,卻容易使各治理主體陷入自立山頭、議而不決的僵持局面,導致整個戰略呈現出一種“分崩離析”的狀態。而元治理采用折中方式,能使社會異質性得到平等、公正對待,能使參與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各主體實現更高程度的自主性、創造性、交流性,能避免分散的主體陷入無序和低效狀態。
4.有助于減少外部性和機會主義行為。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以利益為核心的市場化模式和以信任互惠為核心的網絡治理模式因缺乏治理權威,導致背信棄義、搭便車等道德風險高發,無法解決外部性和機會主義行為這兩大難題。而元治理能充分保障參與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各治理主體的平等性,使之能夠通過信息交換和共享來實現信息的成倍擴充,緩解監督主體與監督客體之間信息不對稱的狀況,減少鄉村振興中存在的外部性,避免成員機會主義行為傾向。
5.有助于塑造公平正義的鄉村振興環境。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各治理主體自身條件的差異可能會導致其話語權的差異,甚至會陷入鄉村公共事務被擁有雄厚社會資本的鄉村治理主體操縱的局面。而元治理可依靠垂直等級制的權威性來平衡鄉村振興中的利益博弈,使資源配置更具公平性、合理性,有利于戰略實施系統的平衡,防止鄉村振興效果“滲漏”,促進鄉村可持續發展。
6.有助于克服政府治理的碎片化。在世界范圍內,傳統治理的碎片化是通病,會直接抑制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效果。而元治理作為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有力工具,強調鄉村治理系統的整體性和秩序性,有利于發揮知識、技術、社會資本優勢,凸顯服務型政府所擁有的社會自治、公民本位、契約化、還政于民的精神特征。 (作者:任伍 葉天 希孟娜)